本会动态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及审查细则

2025-11-14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及审查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及发布管理,提升标准编制科学性、适用性与公正性,避免与现行标准冲突,保障标准质量与市场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提案、申请、立项、评审、公示及发布批准全流程,覆盖审查组织、标准、程序及异议处理等核心环节。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主导:紧扣行业与市场需求,聚焦产业痛点,填补标准领域空白或优化现有标准供给;

(二)创新引领:技术内容具前瞻性与实用性,融合新技术、新方法,支撑产业升级与创新发展;

(三)合规透明: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程序、标准、结果全程公开,保障公平公正;

(四)协调适用: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调衔接,避免重复交叉,确保标准体系一致性与可操作性。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条件

第四条 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出团体标准立项建议,应不少于三家协会会员单位联合提出,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相关单位联合申请,提升标准覆盖面、代表性与应用推广能力。

第五条 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内容应完整明确,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目的、产业背景与意义、制定必要性(需说明现有标准缺口)、适用范围(明确规范对象、应用场景)、主要技术内容框架(核心指标、关键技术要求)、预期技术水平、后期标准应用推广计划(含推广渠道、目标群体)及预期周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二)专利相关文件:涉及专利的,需提交《专利信息披露表》(注明专利号、专利权人、技术领域、专利有效性状态)及《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明确许可范围、期限、费用约定及不可撤销性承诺);未涉及专利的,需提交《无专利声明》;

(三)技术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可行性报告(含试验数据、试点应用情况)、相关参考文献及现行标准清单(需标注与本申请项目的关联关系);

(四)申请单位资质证明:牵头单位及联合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其合法合规性;

(五)编制团队说明:列明编制团队核心成员的姓名、职称、专业领域、工作单位及在项目中的职责,佐证团队技术储备与执行能力。

第六条 立项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导向,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且不违背相关推荐性标准的核心原则;

(二)技术方案成熟稳定,已通过必要的试验验证或试点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条件,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三)起草单位(以牵头单位为主)具备完成标准编制的技术实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经费保障及组织协调能力;

(四)有明确的应用需求与潜在实施主体,预期能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第七条 以下情形原则上不予立项:

(一)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重复或核心技术内容高度相似,且无明确创新点、无制定必要性的;

(二)涉及生物伦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且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

(三)不属于协会业务范围,或无明确技术内容、规范对象,难以界定适用场景的;

(四)申请单位缺乏相关研究基础、技术储备或经费保障,无能力承担标准编制任务的;

(五)专利信息披露不完整、未提供有效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或存在专利侵权风险的;

(六)技术内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等强制性要求的。

第三章 审查程序与要求

第 一节 审查组织

第八条 协会设立团体标准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 “评审组”),负责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组由 5 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需满足以下资质:

(一)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领域拥有 5 年以上从业经验,熟悉该领域技术发展趋势与标准现状;

(二)与申请单位无直接利益关联(如任职、合作、投资等),若存在潜在利益冲突需主动回避;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地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为立项审查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材料接收、形式审查、组织技术评审、公示异议处理、结果上报及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节 审查内容

第十条 秘书处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调性:与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的协调一致程度;

(二)适用性:标准的适用范围详细具体,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标准服务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的产业化推广的程度;

(三)规范性:经实施应用验证,标准技术内容合理、可验证、可操作;

(四)先进性:具备填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空白或技术指标严于或优于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具有国际领 先水平;

(五)有效性: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现行有效,引用的标准没有“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的情况;标准得到明确的实施应用,且取得了实际效果,应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信文件、招投标或合同履约活动采用、检验检测应用、认证认可活动采信、相关评价工作采信、企业采用、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国际国外采信等,或通过标准的实施获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第三节 审查结论

第十 秘书处完成形式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结论

(一)继续有效: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和先进性均不存在问题,且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可以为“继续有效”。

(二)修订: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但在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先进性等方面存在需修订情况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应为“修订”。应予修订的团体标准,提交《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和主要修订内容草案。协会技术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将按照团体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办理。

(三)废止:没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宜为“废止”。对于复审结论为废止或逾期未反馈复审结论的项目,将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团体标准。

第四节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 经审查的项目,由秘书处报协会批准后,在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及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单位、主要技术框架、评审结论等。

第十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示项目提出书面异议(需注明异议人姓名 / 单位、联系方式、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单位异议需加盖公章)。无明确异议理由、未提供有效证据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 秘书处收到异议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核实:

(一)异议成立或需进一步核实的:组织评审组进行复核,必要时通知申请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复核结论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形成,明确维持原公示结果或调整立项意见;

(二)异议不成立的:秘书处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驳回理由。

第四章 审查监督与归档

十五 协会技术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审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审查程序合规性、评审专家公正性进行核查,确保审查工作规范有序。

十六 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包括审查意见、评审报告、公示文件、异议处理记录等),由秘书处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供后续追溯查询。

十七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请单位技术秘密、评审过程及未公开的评审结果;对违反保密义务或存在利益冲突未回避的专家,协会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五章 附则

十八 本细则由协会技术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九 本细则自 2025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及审查细则.pdf


  • 版权所有: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技术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 运营单位:北京通标恒益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恒基中心2座515室      电话:010-53389500  
  • 备案号:京ICP备2024101177号-1